Search



賴律師您好!
我先生在今年2月認識了理容院小姐進而交往又帶回...

  • Share this:



賴律師您好!
我先生在今年2月認識了理容院小姐進而交往又帶回家睡,現在在告他們倆妨
害家庭.上週四很意外的進入小三的facebook,發現了小三和老公的相片還
有小三和朋有有關的對話內容,於是用相機對著電腦把內容拍下當成證據補送
給檢察官,這樣做我有違法嗎?(小三和她朋友的facebook我沒有加入塗鴉牆
都可以點進去看開放的)
答:刑法妨害秘密罪是指: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所以如翻拍公開言論者自然不構成妨害秘密罪,又如屬重要證據,建議請民間公證人就該網頁作認證,避免刪除後引發證據能力或價值之爭議,僅供參酌如前


Tags:

About author
not provided
View all posts